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依法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发布日期:2019-05-2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新《规定》共八章64条,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学校集中用餐、外购食品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的特点,着力构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这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计划时,必须将上述规定落实到位。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调查和应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应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学生、教职工的基本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是学校集中用餐人员集中、数量大,是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多发地。学校作为集中用餐管理者或者食堂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近年来,一些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尤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校长没有落实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意识亟待提升。因此,《规定》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要求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并做好沟通引导。

学校食堂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规定》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各环节作出规定,力求建立贯穿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同时,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等情形的原因和关键点,对学校食品安全作出特殊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同时,考虑不同地区饮食习惯的差异,《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此外,《规定》还从供餐单位选择、合同签订、食品查验检验、分餐管理等方面,对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提出明确要求。

严格依法追责问责

在涉及下一代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更要坚持“零容忍”,提高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对此,《规定》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对《食品安全法》已有规定的,依法进行了细化落实;对《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按照规章制定权限,在高风险食品、亚硝酸盐等禁止性规定,以及食品留样方面新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着力强化学校责任,规定学校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强调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无小事,需要社会共治,特别是要在信息公开上下功夫,这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是对违法者最大的震慑,是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是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引导。一些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引发舆情发酵,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规定》着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突出强调信息公开,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此外,明确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本文由法规司张哲同志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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