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株洲市食药监局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相关科室:

现将《株洲市突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日

株洲市突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有效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科、监察室、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组。

综合组:由办公室、餐管科、监察室、法规科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

现场处置组: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餐管科和各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的餐饮监管股室组成。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根据事故的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财务科组成。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质、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Ⅰ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 (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Ⅲ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Ⅳ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托幼机构等特殊场所造成伤害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4)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市县局配合。

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市级预案,迅速组织调查确认,综合评估,同时展开调查、采集样品等措施,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区级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措施,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响应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四)舆论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同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或上级政府批准。

四、应急处置

(一) 报告和通报

1.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①初次报告。尽可能包括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②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③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通报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其它不同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质量技术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应急处理和终止

1.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故处理超出本局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建议当地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2)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3.现场控制

(1)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现场监督检查

(1)调查食谱,筛查可疑中毒食品。

(2)如发生事故的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调查供餐范围,并追踪其他供餐范围内有无病人。

(3)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①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②制作工艺,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③食品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分装、储存条件、时间及工用具、食品运输卫生及使用、生熟分开,洗刷消毒过程;食品存放条件、温度和时间;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是否留样;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健康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习惯。以上情况应以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记录。

5.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1)停止出售和摄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2)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的,应追查是否导致食品安全。

(4)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科室)。

(5)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事故调查处理

(1)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①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②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⑤参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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