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58号)

发布日期:2015-04-27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58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餐饮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火锅因其口味多样、食材丰富、加工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但是,从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来看,一些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作火锅底料、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以及火锅原料掺杂掺假等情况,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整治餐饮服务环节火锅业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迅速开展专项治理
要把经营火锅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重点,精心部署,迅速开展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伪劣行为。要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火锅底料及添加剂采购和使用情况,以及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来路不明的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要立即监督餐饮单位停止使用,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风险可控。
二、加强抽检监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要加大对火锅原料、底料、食品添加剂等抽检监测力度,特别要将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火锅原料、底料、调味料列为必检品种。发现不合格食品及风险监测问题食品,要立即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及时公布抽检和风险警示信息。
三、加强沟通协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工作,确保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注热点、舆论反映焦点等问题,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在火锅底料或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坚决查处。
四、加强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要深入推进“明厨亮灶”,促进食品操作过程、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阳光公开”,强化经营信息公示,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办等情况,建立负面清单,强化监管信息公示,形成震慑警醒作用。要部署从事火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检、自律,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行业潜规则,努力打造良好服务形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构建健康有序、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要积极协调行业协会,加快推进火锅经营标准化建设,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行业自律,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确保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对于不实报道,要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大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培训和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自觉性和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工作情况请于2015年7月1日前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
联系人:刘雄斌
电 话:010-88331191
传 真:010-8837560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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