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食品追溯平台讯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作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8月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余汉东

联系电话:0371—63280241,632802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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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应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上级指令进行组织实施并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县级(含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加活动人员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十九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按规定条件和时限存放,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型活动集中供餐的,须取得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资格,并提前向会议召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 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日常监管情况,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可在获得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后,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建议优先选择信息库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任务。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重点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监督人员培训、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占用正常节假日和休息日参与重大活动全程驻会监督人员安排调休或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选派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业务知识;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性;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是否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六)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据事前监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形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前评估表》,送交主办单位签收。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前监督评估后,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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