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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32号)

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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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加工场所废弃物未及时清除。不符合GB 14881第6.5.1条款关于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要求。

二、内包装车间洗手设施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三、摊青车间部分纱窗破损,炒青加工场所内操作台面上面照明灯管裸露未配备防护装置。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以及第5.1.7.2条款关于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四、炒青加工场所与内包装车间物流口防护装置不规范。不符合GB 14881第4.1.3 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点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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