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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强化进口食品合格评定 提升出口食品追溯管理

时间:2021-04-29 作者:海关总署

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2日公布。 《办法》指出,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食品进口方面,《办法》表示,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办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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