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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白兔”遇上“奶白兔”,法官出手了!

时间:2024-04-23 作者:新民晚报

看到标明“奶白兔味”且画着一只白色萌兔的奶昔饮料,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没错,是不是会联想到著名的“大白兔”,以为这是大白兔的新品或“跨界联名”产品。最近,杨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大白兔”告“奶白兔”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奶白兔”赔偿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图说:“大白兔”告“奶白兔”商标侵权案件 杨浦法院供图
本案中,原告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是拥有百年历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其与“大白兔”品牌的权利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于2019年7月联合推出“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该饮品包装使用“大白兔”奶糖糖纸经典的红蓝白配色,还印有第7570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
被告某饮品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则是一家饮料生产企业,自2019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一种新款的“奶昔饮品”,该饮品玻璃瓶包装的正面标贴上使用有一款兔子图片标识,并先后使用“大白兔味奶昔”“奶白兔味奶昔饮品”作为商品名称。
原告G公司认为,被告生产的奶昔产品与第757086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奶昔产品上使用的兔子图片与自己的兔子商标近似,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Y公司则辩称,该奶昔产品属于果汁饮料而非牛奶制品,应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2类商品的范围,且饮品包装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中的“大白兔”“奶白兔”的名称及兔子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其整体构图与第757086号图片商标不相同,故涉案产品不属于侵权商品,并且被告已经停止了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757086号图片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应予保护。被告Y公司生产、销售的奶昔产品与第757086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属于类似商品,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兔子图片构成近似,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被告Y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万余元。
法官指出,虽然涉案商标中的“白兔”文字及“兔子”形象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形象,但是经过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及关联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已经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第29类商品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有区分商标来源的识别功能。消费者对于中文文字、动物形象、背景元素和颜色等方面具有高度近似的其他商品包装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二者商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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