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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时间:2024-03-14 作者:上海第三中院微信

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典型案例。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林某某、廖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掺有铜、铝等物质的金银箔,通过网店以“金银箔”名义对外销售,其中部分供他人生产、销售食品所用。其间,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廖某某通过网店定制标贴、玻璃瓶等包材,并进行灌装、贴标、打包、发货,销售金额达662217.9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金银箔成品119瓶、金箔片8包,货值金额2857.2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金银箔,销售金额达66万余元,尚未销售的金银箔货值金额达2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四万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金银箔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含“金银箔粉”类物质的食品出现在市场,成为消费噱头,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生产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金银箔粉”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让“镀金食品”无所遁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通过适用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宣告禁止令等手段,有力打击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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